佳木斯大学教材供应与管理办法
(修订稿)
一、总则:
第一条 教材供应与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搞好教材管理工作,是提高教育质量稳定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任务的重要保证。为加强教材供应与管理工作,保证教学需要,做到有组织、有计划的预订及供应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教材的选用与预订
第二条 教材资料服务中心于每年四月和十月份,根据《全国大中专教学用书汇编》的要求,负责组织全校的教材征订工作。届时各院(部、系)应认真组织各教研室根据教学计划和教材出版发行信息,选择预订开课所需的教材。选用《全国大中专教学用书汇编》以外的教材时,要确切掌握出版发行信息、教材质量和供应渠道,预订工作也必须同时办理。
第三条 预订教材应优先选用国家、部(省)级“规划”教材;应优先选用列入《全国大中专教学用书汇编》中的国家统一出版发行的教材。
第四条 各院(部、系)本专业开课所用教材的选订,应由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集体研究确定;跨院(部、系)、跨专业开课所用教材的选订,还应征求设课专业学院的意见;一门课程分别由两教研室任课的教材,需由任课的两个教研室共同协商选订一种教材,并由先开课的教研室负责预订。
第五条 预订教材时既要考虑使用教材的相对稳定,又要注意教材的不断更新和修订。
第六条 在《全国大中专教学用书汇编》中预订教材时要注明征订代号,教材名称、版次、出版单位、作者、使用专业、年级、使用时间等;《全国大中专教学用书汇编》以外的教材,要提供详细的联系地址、电话等。
第七条预订的教材必须是教学计划内所需要的学生上课用书。
第八条 一门课程只能选定一种教材,有库存教材不予订购。
第九条 预订教材要认真填写,谨防漏订、错订,对于漏订、错订造成的事故,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第十条如遇教学计划调整,应及时提出选订教材计划,到教材资料服务中心办理补订手续。
第十一条凡开课所需预订的各种教材,请将授课教师以及联系方式(手机、微信、QQ、等)注明,以便及时沟通,教材预订单经学院(部、系)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审核签字,报教材资料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教材的组织、采购、保管、发行等均由教材中心负责。
三、学生教材的供应
第十四条 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所用教材,实行预交书款的办法。入学时本科学生每人1500元,研究生学生500元。(视当年用书情况略有变化)在校期间的教材款,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
第十五条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所用教材,以专业为单位,每学期开学前两天集体到教材资料服务中心领取教材。
第十六条 教材是计划用书,原则上不对外,不零售。学生丢失教材需补购时,教材中心可协助解决.
第十七条 专升本的学生,第一学期如手中部分教材已有变化,可到教材中心申请领取教材,此后各学期随班级预订、领取教材。
第十八条 领教材时,注意核对书名及数量,当面点清。班长或学委向学生发书时,要手续清楚,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教材出库原则上不退不换;对于领购的教材不要急于署名,出库一周之内发现有差错或质量问题,可以更换;对于学生休学、退学或转学、留降级等,已领教材不予退换。
四、任课教师教材的供应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含主讲、实验)领取所承担课程的教材时,需持学院(部、系)主管领导签字的《教师领取教学用书申请表》到教材资料服务中心办理领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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