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届毕业生毕业(学位)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保证2017届毕业生毕业(学位)资格审核工作顺利进行,现将《2017届预计毕业生毕业(学位)资格初审表》发放给你们(到教务处学籍科领取初审表,主楼3009室),请各学院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学院留存的原始成绩单、学生违纪处理文件等档案资料,对预计毕业生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六月七日前将初审结果报教务处存档。
学校对毕业生毕业(学位)资格初审的结果将永久存档,请各学院认真核对。考试作弊、留降级栏已根据原始文件填好,如有遗漏请务必补填上;毕业清考是否通过及补考门次占必修课比例达30%以上者,请学院依据原始成绩单填写,或与教务处考务科核实。有毕业(学位)资格请划 “√”,没有毕业(学位)资格请划“×”,如有特殊情况需说明请在备注栏填写,填写不下可另附说明。初审表下方需各级签字盖章处请逐页签盖全。
学位拟授予情况应由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决定,并向毕业生提供咨询服务。因各种原因拟不授予学位的学生申请授予学位的,由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校相关文件的要求及程序受理并形成推荐意见,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A4纸正楷书写,不允许打印)。
2.提供相关原始材料及复印件(论文原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立项书及结题书、考研录取通知书等)。
3.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始会议记录。
4.学院推荐意见(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
审核依据:
1.毕业生毕业资格:主要根据《佳木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佳大校发[2016]26号)、《佳木斯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佳大校发[2016]56号)进行审核。
2.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资格:按照《佳木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佳大校发[2016]57号)进行审核。
佳木斯大学教务处
二O一七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