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安排,各学院于5月2日开始对2017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初审截止日期为6月7日。现结合工作实际将相关工作再次通知如下:
一、初审审核依据
1.毕业资格审核依据为《佳木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佳木斯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2.学位授予资格审核依据为《佳木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
各学院要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原始成绩单、学生违纪处理文件等,对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于6月7日前将初审结果报教务处存档。
二、初审审核与学位授予咨询
毕业资格、学位拟授予资格应由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毕业资格、学位授予资格等情况由学院安排专人向毕业生提供咨询服务,并向学生公布审核结果和咨询人办公地点等。
三、不授予学位学生申请学位程序及要求
因各种原因拟不授予学位的学生申请授予学位的,应由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校相关文件的要求及程序受理,审核并形成推荐意见,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表决。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简要说明学生基本情况、符合学位授予的条款等(A4纸正楷书写,不允许打印)。
2.提供相关原始材料及复印件(论文原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立项书及结题书、考研录取通知书等)。
3.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始会议记录复印件(加盖学院公章)。
4.学院推荐意见,简要说明学生基本情况、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情况、符合《佳木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具体条款、推荐意见等内容。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人须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咨询人:张兴福
咨询电话:8618648